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9375號債權人 廖賜金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柏霖 、 賴燁塋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一.確認利息起算為何日?
二.提出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已完成工程費用$0000000元如
何認定?及提出債務人已取款金額及工程尚未完成之相關釋明文件?,此項裁定已於106年4月1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書記官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