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56號
原告 唐紹傑
被告 楊孟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之聲明為新臺幣(下同)1,833,99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0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民事庭法官蔡易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書記官王品涵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56號
原告 唐紹傑
被告 楊孟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之聲明為新臺幣(下同)1,833,99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0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民事庭法官蔡易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