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易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易字第215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共同選任辯護人周春米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379號中華民國94年3月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黃三友法官黃憲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
書記官葉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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