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票字第2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票字第2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票字第2479號聲請人 施承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LAYOSAJESSICAMANDIA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聲請人未表明兩紙本票之到期日即利息起算日(請填載本院之附表)、更正請求利率為6%(票面金額39,000元之本票,並未約定利率10%),請,經本院民國111年10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10月24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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