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3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2373號原告 葉逸柔
陳翰儂 吳欣愉 吳亞庭 黃敏晴 柯旭娟 顧芳如 張琬菁 賴淑美 徐瑞璟 何子淨 林美桃 張卉絹 林宛諭 許念熏 高琳瑩 馮玉慧 蕭金蘭 黃惠湘 蔡梅姬 張毓芳 劉郁妘 趙千慧 黃淑芳 李馥仰 蔡佩紜 簡禪靜 王瑋虹 林滋霏 蕭明潔 梁愷眙 趙語棠 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日銓 律師
朱祐慧 律師被告 林均諺 即恩采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109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 許齡月 、 許惠茹 前於民國98年12月15日各出資新臺幣(下同)50萬元合夥投資恩采企業社,提供消費者護膚美容課程等服務;嗣上開2人將其等之出資額全數轉讓予被告,許齡月並於107年1月15日與被告簽署轉讓契約書,約定將恩采企業社轉讓予被告經營。恩采企業社由被告全權經營後,被告即先後招攬原告購買護膚美容等課程,並分別向原告收取如附表所示之課程費用。詎恩采企業社自107年6月起無預警歇業,致原告購買課程後卻無法使用,被告並使用LINE通訊軟體發送訊息予原告通知退費,故於被告通知退費時,兩造間契約關係即已終止。許齡月知悉上情後,基於道義考量,分別代被告償還如附表「課程費用」所示金額之20%予原告,並簽立和解契約書,該和解契約第4條並載明:「本契約之簽署不免除乙方(註:原告)對林均諺或恩采企業社之求償權」。而被告迄今尚未退還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即如附表所示課程費用之80%)予原告,爰依民法第179條之規定,訴請被告分別返還不當得利予原告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恩采企業社合夥契約書
、轉讓契約書、恩采企業社商業登記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和解契約、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函、信用卡消費明細對帳單等為證(見本院卷第85至153、257至304頁),堪認為真實。
㈡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
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被告前分別與原告成立護膚美容課程契約,並分別向原告收取如附表所示之課程費用,且兩造間前開契約業經終止,已如前述。從而,兩造間契約關係終止後,被告持有原告交付之課程費用,其法律上之原因嗣後已不存在,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分別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即如附表「課程費用」欄所示金額之80%),自屬有據。
㈢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不當得利債權,為無確定給付期限之債權,應以原告催告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即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算被告之遲延利息。經查,本件起訴狀於109年10月26日公示送達被告,於同年00月00日生送達效力,有公示送達公告及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45至249頁)。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自得請求被告各給付自109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各給付其等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109年11月16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均於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肆、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麗玉
法官蔡美華法官鄭百易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書記官陳綉燕附表:(金額均以新臺幣/元計)┌──┬───┬────┬────┬──┬───┬────┬────┐│編號│原告│課程費用│請求金額│編號│原告│課程費用│請求金額│├──┼───┼────┼────┼──┼───┼────┼────┤│1│葉逸柔│250,000│200,000│17│馮玉慧│10,000│8,000│├──┼───┼────┼────┼──┼───┼────┼────┤│2│陳翰儂│150,000│120,000│18│蕭金蘭│17,000│13,600│├──┼───┼────┼────┼──┼───┼────┼────┤│3│吳欣愉│65,000│52,000│19│黃惠湘│30,000│24,000│├──┼───┼────┼────┼──┼───┼────┼────┤│4│吳亞庭│120,000│96,000│20│蔡梅姬│5,000│4,000│├──┼───┼────┼────┼──┼───┼────┼────┤│5│黃敏晴│25,000│20,000│21│張毓芳│48,000│38,400│├──┼───┼────┼────┼──┼───┼────┼────┤│6│柯旭娟│18,000│14,400│22│劉郁妘│27,000│21,600│├──┼───┼────┼────┼──┼───┼────┼────┤│7│顧芳如│30,000│24,000│23│趙千慧│30,000│24,000│├──┼───┼────┼────┼──┼───┼────┼────┤│8│張琬菁│70,000│56,000│24│黃淑芳│15,000│12,000│├──┼───┼────┼────┼──┼───┼────┼────┤│9│賴淑美│50,000│40,000│25│李馥仰│10,000│8,000│├──┼───┼────┼────┼──┼───┼────┼────┤│10│徐瑞璟│80,000│64,000│26│蔡佩紜│15,000│12,000│├──┼───┼────┼────┼──┼───┼────┼────┤│11│何子淨│60,000│48,000│27│簡禪靜│15,000│12,000│├──┼───┼────┼────┼──┼───┼────┼────┤│12│林美桃│90,000│72,000│28│王瑋虹│40,000│32,000│├──┼───┼────┼────┼──┼───┼────┼────┤│13│張卉絹│102,735│82,188│29│林滋霏│18,400│14,720│├──┼───┼────┼────┼──┼───┼────┼────┤│14│林宛諭│7,120│5,696│30│蕭明潔│750,000│600,000│├──┼───┼────┼────┼──┼───┼────┼────┤│15│許念熏│3,750│3,000│31│梁愷眙│22,250│17,800│├──┼───┼────┼────┼──┼───┼────┼────┤│16│高琳瑩│10,500│8,400│32│趙語棠│100,000│8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