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12號原告 林啓瑞 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 律師被告 許惠慧 訴訟代理人 陳智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有關「 林啟瑞 」之記載,應更正為「林啓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書記官鄭蕉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