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714號債權人台東市台東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曾文卿 債務人 黃雅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捌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柒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四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