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苗簡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苗簡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苗簡字第36號上訴人乙○○(即被告)被上訴人甲○○(即原告)5號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苗簡字第36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
簡易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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