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經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87號原告 丁福誠 訴訟代理人 許世正 律師被告 朱妍浠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告 簡嘉和 被告 簡素鶯 被告 杜仁孝 被告 杜仁儀 被告 杜仁宗 被告 杜冠儒 被告 郭美齡 被告 杜守堅 被告 杜吳鳳 被告 杜慶賢 被告 杜慶隆 被告 杜金珠 被告 杜金鍊 被告 杜文進 被告 杜文忠 被告 杜秋月 被告 杜秋美 被告 吳勝隆 被告 吳勝義 被告 吳勝忠 被告 吳韋徹 被告 杜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經界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係請求確定界址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爭執之土地面積價額為計算基礎,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600元【原告爭執之土地面積(4.8平方公尺)×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於原告起訴時之民國106年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書記官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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