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易字第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交易字第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交易字第47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立強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立強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書記官鄭仕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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