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64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訴字第164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9年9月9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劉國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隆成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