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司補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黃義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調
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經其簽名或蓋章之消費者
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並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如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規定,債務人依
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次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為同法第15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且未於聲請狀上簽名
或蓋章,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及民事訴訟法第12
1條第1項之規定,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
補正者,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