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214號聲請人廖庭儀上列聲請人與溫瑞瑜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溫瑞瑜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214號聲請人廖庭儀上列聲請人與溫瑞瑜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溫瑞瑜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