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9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798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莊川輝 債務人莊 長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陸仟肆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莊川輝於就讀第一科技大學時,邀同 莊長祿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自貸款日起,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詎債務人自民國100年10月03日即未付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326,479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798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莊川輝、莊│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83%│││93204│長祿│9月03日起│││││元│││││├──┼───┼─────┼──────┼──────┼───────┤│002│新臺幣│莊川輝、莊│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83%│││233275│長祿│3月03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莊川輝、莊│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93204│長祿│0月0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莊川輝、莊│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33275│長祿│4月0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