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智易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審智易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智易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年發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69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蕭年發明知「這算是殭屍嗎」動畫影片,係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普威爾公司)取得專屬授權,代為在臺灣地區發行、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任何人非經普威爾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公開傳輸該等視聽著作,詎其竟基於非法公開傳輸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02年4月初起,在其所經營位於新竹市○區○○路○○○號互動科技多媒體企業社內,以電腦設備架設「樂活TV」網站(網址:http://www.lohas.cce.tw),並建立上開視聽著作檔案超連結,提供不特定人得上網觀覽該影音檔案,以此方式侵害普威爾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普威爾公司員工 黃春貴 上網瀏覽發現上情並報警處理,始為警循線查獲。因認被告蕭年發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普威爾公司告訴被告蕭年發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蕭年發已與告訴人普威爾公司達成和解,告訴人因此具狀撤回其告訴等情,有侵害著作權和解契約書影本及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件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0至11頁),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書記官范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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