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141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TRANTHIDIEMTRANG(陳氏豔莊)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18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TRANTHIDIEMTRANG可預見金融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可能淪為他人實施財產犯罪之工具,竟仍基於縱若該取得帳戶之人利用其帳戶持以詐欺取財,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12年8月21日前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其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企銀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後,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 劉惠娟 、 楊佩婍 、 吳柔榛 、 張玉勳 、 蔡毓新 、 鄭莉萍 、 陳姝佑 、 黃莉紋 、 施世彬 、 張宛晏 、紀 景翔 , 致渠 等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TRANTHIDIEMTRANG之臺企銀帳戶,旋即遭人提領一空。嗣經鄭莉萍等人匯款後察覺有異,報警處理而查獲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與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定有明文。而按案件有依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之情形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亦有明定。經查:
㈠、被告於112年8月21日前某日時,將其所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企銀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嗣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前開帳戶資料後,即對附表所示之劉惠娟、楊佩婍、吳柔榛、張玉勳、蔡毓新、鄭莉萍、陳姝佑、黃莉紋、施世彬、張宛晏、 紀景翔 等人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於113年1月12日至同年月14日期間,分別匯款至前開臺企銀帳戶中,並旋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之犯罪事實,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4902號提起公訴,且於113年10月24日繫屬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中(下稱前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上開起訴書在卷可參。
㈡、本案被告涉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等罪嫌之犯罪事實,被告均係以交付同一臺企銀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犯罪集團成員得遂行多次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且與前案遭犯罪集團詐騙之告訴人相同,應屬同一犯罪事實,本案此部分核屬重複起訴。又本案係於114年1月6日繫屬於本院,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1月6日中檢 介國 (容)113偵41881字第1149000851號函暨其上本院收件戳章在卷可憑,故本案顯有檢察官就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之情,程序上自有未合,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國朝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劉柏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鐘麗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1
劉惠娟
113年1月14日
假投資
113年1月14日
11時25分許
2萬元
2
楊佩婍
113年1月14日
12時許
假投資
113年1月14日
13時31分許
1萬元
3
吳柔榛
113年1月13日
假投資
113年1月13日
12時33分許
1萬元
4
張玉勳
113年1月8日
假投資
113年1月13日
12時45分許
3萬元
5
蔡毓新
112年12月23日
假投資
113年1月13日13時48分許
1萬7,985元
6
鄭莉萍
113年1月9日
假投資
113年1月13日
13時53分許
1萬元
7
陳姝佑
112年12月20日
假投資
113年1月12日
21時11分許
1萬元
8
黃莉紋
113年1月間
假投資
113年1月12日
21時59分許
1萬元
9
施世彬
113年1月初
假投資
113年1月14日
13時35分許
1萬元
10
張宛晏
112年12月10日
假投資
113年1月14日
14時4分許
3萬元
11
紀景翔
113年1月間
假投資
113年1月13日
13時56分許
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