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審交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7號原告 羅桂英 被告 董香妘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審交簡字第3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黃麗玲法官黃士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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