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嘉小字第1021號
原告 楊二郎
被告 鍾明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8,385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000元,其中908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
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林金福
附註一:原告起訴事實及聲明如附件所載。
附註二:依平均法計算零件折舊之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未稅零件殘價:2,350÷1.05=2,238。2,238÷(5+1)
=373(系爭車輛於105年5月出廠,事故時汽車已逾5年
耐用年限,依平均法以汽車出廠後第5年折舊後之殘值
作為修繕零件之殘餘價值)。
附註三:得請求賠償車輛修繕費用之計算式
工資17,900元+未稅零件扣除折舊後之價值373元+零件
營業稅112元=18,385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