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補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339號
聲 請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 理 人  潘慶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光榮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時
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公
示送達費用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
26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
繳上開聲請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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