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出資額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273號原告 廖永澄 訴訟代理人 邱銘峰 律師被告 黃崇盛
黃慧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15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
150萬元(京畿工業有限公司昌晉工業有限公司、祥皓工業有限公司總出資額500萬元×15%×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尚不足7,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書記官莊琦華備註:
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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