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6號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陳俊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街000號未保存登記建物(下稱系爭房屋)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是原告應提出系爭房屋現值客觀參考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向地方稅務局申請房屋稅籍證明書、房屋課稅現值、最新市場交易價值證明、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以查報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並以此核定本件起訴狀訴之聲明欄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以計算此部分訴訟標的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前述資料,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書記官吳昭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