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簡字第2078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重簡字第207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9月
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柒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玖萬伍仟玖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3年10月20日,向原告
申請並領用信用卡,依約被告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
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
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應按年
息百分之19.7計算利息。詎被告迄至95年9月7日止,尚積欠
新台幣(下同)113,725元(其中本金95,998元)未清償之
事實,業據原告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消費
帳款債權明細報表各乙份為證。被告雖以書狀辯稱伊目前雖
有心還款,卻力有未殆,實難有完全清償之能力,且原告所
聲請之數額與其所悉不符,希望同意以其所能負擔之合理金
額作為和解方式延展還款等語,惟查:原告已於本件審理中
提出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影本等資料為證,被告未到庭答辯
,僅空泛稱欠款金額有爭議,並無證據以實其說;且原告並
不同意被告延期還款,復參以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
,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
判例參照),是被告所辯上情,尚非可採,自應認原告主張
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信用卡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約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麗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