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82號原告 莊郁子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衍庚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