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55號債權人 李健宏 債務人 闕家穎
周淑英 石藹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60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債務人如列有法定代理人時,請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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