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上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52號

上訴人A01

A02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 律師

黃唐施 律師

上訴人A03

A04

被上訴人 陳東慶 等39人(詳如本院114年2月18日判決附表)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 律師

上述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增列第五項「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A04、A03、A02於繼承甲○○遺產之限度內,與上訴人A01

負擔百分之九十九,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謝永昌      

               法 官 吳燁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