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4年度鳳簡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鳳簡字第四二號
  法定代理人  高繁雄
  訴訟代理人  李心怡
         陳健誠
  被   告  林秀惠
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屏東縣屏東市○○路○○○號,有被告戶籍謄本一件在卷可
查,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陳業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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