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0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0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006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蘇謙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柒萬伍仟捌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蘇謙裕分別於①民國104年1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900,000元,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8.58%固定計付,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1,000元計付違約金,最高收取三個月。及於②民國105年9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490,000元,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8.88%固定計付,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1,000元計付違約金,最高收取三個月。
㈡、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975,872元,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600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1│569,878元│蘇謙裕│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8.58│││││2月22日起││││││││││├──┼─────┼─────┼──────┼──────┼───────┤│002│405,994元│同上│自民國107年│同上│年息百分之8.88│││││2月15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1│569,878元│蘇謙裕│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每月收取1,000│││││2月22日起││元之違約金,最│││││││高收取3個月。│├──┼─────┼─────┼──────┼──────┼───────┤│002│405,994元│同上│自民國107年│同上│同上│││││2月15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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