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小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基小字第591號原告九泰福利汽車商行即 謝佳欣 被告 王偉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起訴狀列載被告之居所為「臺北市○○區○○路○○○巷○弄○號1樓」,惟起訴狀所附本票影本上記載被告之地址為「臺北市○○區○○街○○巷○號3樓」,二址均非屬本院轄區,且並無任何可認定被告居所在上開內湖區地址之相關資料。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本件訴訟繫屬本院時,被告之戶籍早已於民國88年12月間遷入上開信義區地址,迄今並未變更,有戶籍資料及遷徙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足認於起訴時被告之住所應係在臺北市信義區境內。是以本院就本件訴訟並無管轄權。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書記官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