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字第309號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309號

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梓翔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8379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審交訴字第132號),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梓翔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起訴書(如附件)證據並所犯法條欄補充「被告黃梓翔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黃梓翔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本院審酌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因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之過失,致被害人 洪岑 受傷後,竟未救護被害人而逃逸,增加被害人傷害擴大之風險;惟念被害人傷勢尚非甚鉅,且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復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依和解書賠償新臺幣(下同)5萬元完畢,有和解書1份在卷可稽(見審交訴卷第37頁),足見其尚有心彌補自己犯罪所生損害;兼衡其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土木監工,月收入約4萬元,未婚,無子女,與父母同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固請求本院為緩刑之宣告。惟刑法第74條第1、2項所規定得宣告緩刑之要件,必須符合「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而被告甫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4年度交簡字第279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於民國114年3月26日確定,有上開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考,已不符合上開法條所規定得宣告緩刑之要件,自無從宣告緩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五、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謝欣如提起公訴,檢察官黃碧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潘維欣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8379號

  被   告  黄梓翔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黄梓翔於民國113年9月7日21時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高雄市鳥松區神農路由西向東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仁愛路交岔路口欲左轉時,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且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形,竟仍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左轉,適有洪岑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段同向行駛至該處,雙方因而發生碰撞,致洪岑人車倒地,並受有右肩頸挫擦傷4*3公分疼痛、右腰挫擦傷8*8公分、左手挫擦傷2*1公分、右膝挫擦傷2*2公分之傷害(過失傷害罪嫌部分,未據告訴)。詎黄梓翔明知其已騎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受傷,竟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未停留現場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亦未留下年籍資料及任何聯絡方式,即逕自騎車離開現場。嗣經警據報到場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證:

 ㈠被告黄梓翔於警詢及偵查時之自白。

 ㈡被害人洪岑於警詢及偵查時之指述。

 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1、談話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事件管理通知單各1份、車輛詳細資料報表2份、現場照片17張、監視器影像擷取照片10張、被告車輛照片2張。

 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1份。

 ㈤大東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肇事逃逸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檢察官  謝 欣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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