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20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20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2093號債權人 王素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何金樹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已對債務人何金樹為債權讓與之通知,且債務人何金樹已收受債權讓與通知之證明。(民法第297條第1項規定,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且不得以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之送達作為債權讓與之通知)。
二、提出債務人何金樹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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