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234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代理人 廖瑞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雨蓁李芃呈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805建號建物之第一類最新登記謄本正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利人」之完整姓名與「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資料)。
二、完整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三、被繼承人 李振良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相對人李雨蓁(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李芃呈(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鳳山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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