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原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原訴字第20號上訴人 谷明煒
曾開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伯郎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年3月24日本院109年度原訴字第20號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伍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仟零玖拾元,迄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奇川
法官鄭順福法官葉峻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書記官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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