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9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9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96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00000000統一編號: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宗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00000000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7月13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6年10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美惠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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