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金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金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金訴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資頴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緝字第14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資頴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黃政忠法官葉逸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
書記官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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