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0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107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曹明帝選任辯護人鍾傑名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漏載「選任辯護人鍾傑名律師」,應予補充更正。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漏載選任辯護人,因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上揭意旨,應予補充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書記官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