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等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199號公訴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智凱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他字第598號、102年度偵字第2388、47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公訴意旨如後附檢察官起訴書所載。檢察官認為被告甲○○涉有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第358條侵入電腦設備及第359條破壞電磁紀錄罪嫌云云。
二、撤回告訴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案件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之情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檢察官認為被告所涉之刑法第310條第2項誹謗罪,依刑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所涉之刑法第358條侵入電腦設備及第359條破壞電磁紀錄罪,依刑法第363條之規定,亦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當庭對被告撤回其告訴,爰依上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而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藍君宜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書記官李繼業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2年度偵字第2388號102年度偵字第4761號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與乙○○曾係男女朋友(曾公開辦理婚宴,惟未登記結婚)。其自民國97年起,同住在基隆市○○區○○街○○○巷○○弄○○號2樓房屋;嗣雙方因細故不合,感情生變,自
102年1月1日起分居。詎甲○○因對乙○○心懷不滿,竟意圖散布於眾,並基於無故侵入他人電腦設備及變更他人電腦電磁紀錄之犯意,先後為下列犯罪行為:
㈠、於102年6月1日至6月2日之間某時許,在基隆市○○區○○街○○號4樓其居處,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路後,無故輸入其以不詳方式所取得乙○○之奇摩網站會員帳號「ang740227」及帳號密碼,入侵乙○○上開帳號後,無故變更該帳號之密碼,並新增手機號碼為甲○○持用之0000000000號手機等電磁紀錄,致使乙○○無法進入使用「ang740227」會員帳號,並使乙○○所有之「ang740227」帳號基本資料遭修改,足生損害於乙○○。
㈡、於102年6月1日至6月2日之間某時許,在基隆市○○區○○街○○號4樓其居處,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路後,無故輸入其以不詳方式所取得之乙○○奇摩網站會員帳號「qoo0227」及密碼,入侵乙○○上開帳號,無故變更該帳號之密碼,並新增備用信箱為甲○○所使用之「[email protected]」等電磁紀錄,致使乙○○無法進入使用「qoo0227」會員帳號,並使乙○○所有之「qoo0227」帳號基本資料遭修改,足生損害於乙○○。
㈢、於102年6月4日上午7時18分、下午3時50分許,甲○○以其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傳送簡訊各1則至乙○○母親 陳妹秀 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內文記載「你讓你的女兒(指乙○○)活得像 流鶯 ,要主動邀約男人」及「討客兄慣犯」等語;復於翌日上午11時52分許,以同手法傳送簡訊1則至乙○○胞兄 龔奇汶 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內文記載「 妹阿 (指乙○○)不只在賣而且很悲賤」等語(簡訊全文詳如附表),以此影射乙○○邀約不特定男性發生性關係以換取金錢,足以毀損乙○○之名譽。
㈣、於102年6月9日上午7時29分許,在基隆市○○區○○街○○號4樓居所,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路後,在FACEBOOK社交網站登入網頁中,無故輸入其以不詳方式所取得乙○○在該社交網站設定之帳號(即其奇摩網站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及密碼,入侵乙○○前述FACEBOOK社交網站帳號後,無故變更該帳號之密碼,並新增會員手機號碼為甲○○持用之0000000000號手機;之後自該時起至同年月12日間,接續無故入侵乙○○前述FACEBOOK社交網站帳號多次,並在乙○○個人網頁中,或偽以乙○○,或以本人發言之方式,接續刊登如附表二所示文章共18篇,以此方式變更乙○○FACEBOOK社交網站會員帳號內之電磁紀錄,並藉此影射乙○○邀約不特定男性發生性關係以換取金錢,足以毀損乙○○之名譽。
嗣陳OO、龔OO於接獲簡訊後立即告知乙○○,且經友人上網瀏覽前述網頁文章後轉知乙○○,乙○○始悉上情。
二、案經乙○○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清單│待證事實│├──┼─────────┼────────────┤│㈠│告訴人乙○○之指訴│證明被告全部犯罪事實。│││。││├──┼─────────┼────────────┤│㈡│證人陳OO、龔OO│證明被告有於上開時間,分│││之證述│別傳送如上開犯罪事實欄㈢││││之文字簡訊,至證人陳妹秀││││、龔奇汶所使用之行動電話││││之事實。│├──┼─────────┼────────────┤│㈢│告訴人所提其奇摩網│證明上開㈠之犯罪事實。│││站帳號「ang740227││││」之會員基本資料網││││頁翻拍照片2張、登││││入IP情況網頁翻拍照││││片2張。││├──┼─────────┼────────────┤│㈣│告訴人所提其奇摩網│證明上開㈡之犯罪事實。│││站帳號「qoo0227」││││之會員基本資料網頁││││翻拍照片1張。││├──┼─────────┼────────────┤│㈤│上開㈢簡訊畫面翻拍│證明上開㈢之犯罪事實。│││照片3張││├──┼─────────┼────────────┤│㈥│1.告訴人所提其FACE│證明上開㈣之犯罪事實。│││BOOK社交網站帳號││││之會員基本資料網││││頁翻拍照片1張。││││2.FACEBOOK通知會員││││電話更改之網頁翻││││拍照片2張。││││3.附表二之FCEBOOK││││文章網頁翻拍照片││││13張。││├──┼─────────┼────────────┤│㈦│1.0000000000號行動│1.證明被告申設使用0935-│││電話申登人資料1│808653號行動電話之事實│││份。│。│││2.0000000000號行動│2.證明上開㈠、㈢之犯罪事│││電話於102年6月4│實。│││日、6月5日之雙向││││通聯紀錄列印紙3││││紙暨光碟1片。││├──┼─────────┼────────────┤│㈧│1.香港商雅虎資訊股│證明上開㈠、㈡之犯罪事實│││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102年9月2日││││雅虎資訊(102)││││字第01293號函暨││││所附「ang740227││││」、「qoo0227」││││帳號基本資料以及││││102年6月之上線紀││││錄1份。││││2.IP:114.34.58.14││││5以及IP:101.10.││││47.100之全球WHO││││IS網頁查詢列印紙││││各1紙。││││3.中華電信114.34.5││││58.145IP資料查詢││││列印紙共4紙。││││4.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0月││││18日法大字第1021││││53594號函暨所附││││101.10.47.100IP││││資料查詢1份。││││5.中華電信114.34.││││58.145IP申請人││││ 鄭余茶 之一親等資││││料查詢結果1份。││└──┴─────────┴────────────┘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同法第358條侵入電腦設備罪、同法第359條破壞電磁紀錄罪罪嫌。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之㈣擅自在FACEBOOK社交網站告訴人乙○○所屬個人網頁內刊登附表文章以誹謗告訴人之行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破壞電磁紀錄罪嫌處斷。再被告先後多次指摘傳述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之行為,以及多次入侵告訴人電腦帳號、變更帳戶內電磁紀錄之行為,係基於單一犯意,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屬包括一罪之接續犯,均請論以一罪。又被告所犯上開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分論併罰。
三、至告訴意旨認被告於附表所示之102年6月4日等時間,以其手機發送如附表所示含有「妳女兒不只在賣而且很悲賤」等等文字之簡訊4則,至告訴人乙○○持用之手機內,涉有加重誹謗罪嫌;另被告於102年6月上旬,無故輸入告訴人Gmail帳號「ang740227」、密碼後,變更該帳號內會員登記手機及信箱之電磁紀錄,亦涉有侵入電腦設備罪及破壞電磁紀錄罪嫌。惟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又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足資參照。又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罪,係以散發傳布文字、圖畫於公眾(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人),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方構成,倘雖有以文字、圖畫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然並無散布於公眾之情,而僅告知特定人或向特定機關陳述時,自不能以該罪相繩(最高法院75年度台非字第175號判決、83年度台非字第306號判決參照)。經查,本件依告訴人指述,上揭簡訊4則既係被告以簡訊傳送至告訴人手機,則該等簡訊內容僅有告訴人知悉,足可認此部分內容,被告係以告訴人為特定對象而發送者,此與廣為散布於眾,俾眾周知之意有別,是被告所發送之前揭4則簡訊內容,縱有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之事,亦不符刑法誹謗罪之構成要件,自難以該罪相繩。又本件經審閱告訴人所提引為證明被告入侵Gmail帳號之證據,即無法登入帳號之網頁列印紙1紙,然而該紙網頁列印紙其上僅顯示「使用者名稱或密碼有誤」,表達告訴人無法登入帳號之結果,然未能登入電子郵件帳戶原因諸多,尚難憑為認定被告即有告訴人所指入侵告訴人Gmail帳號並變更密碼之行為,兼以本署向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函詢Gmail帳號「ang740227」相關帳戶及登入資料,未獲該公司回應,是此部分除告訴人片面之指訴外,未有證據證明,自難遽入被告於罪。惟若成罪,因此等部分與上開起訴之犯罪事實間,時間相近,手法雷同,應認被告係以接續之犯意,分別為此等加重誹謗及妨害電腦行為,與上開起訴之犯罪事實,具實質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檢察官陳建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書記官趙立慧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20萬元以下罰金。┌──────────────────────────────────┐│附表│├──┬────┬────┬──────────────┬──────┤│編號│簡訊發送│簡訊發送│簡訊內容│所涉法條│││時間│對象│││├──┼────┼────┼──────────────┼──────┤│1│102年6│陳OO│「『妳讓妳的女兒活的像流鶯,│刑法第310條│││月4日上││要主動邀約男人』,這就是愛虧│第2項│││午7時18││妳有臉啊?」││││分許││││├──┼────┼────┼──────────────┼──────┤│2│102年6│陳OO│「以前我總有虧欠,但原來我所│同上│││月4日下││懷疑的,是事實而且是早開始了││││午3時50││,『狗改不了吃屎,什麼媽媽什││││分許││麼女兒』,狠毒早晚遇到鬼,對││││││妳們母女我沒欠了,妳們欠我的││││││下輩子也要還,『討客兄慣犯』││││││,當年不該原諒妳的,記得人在││││││做天再看,再四處拐騙自有報應││││││。」││├──┼────┼────┼──────────────┼──────┤│3│102年6│龔OO│「這幾天少讓小孩在樓下,建意│同上│││月5日上││你們能搬就搬,『妹阿不只在賣││││午11時52││而且很悲賤』,資料我會給新豐││││分許││街所有人,讓大家知道陳??怎││││││樣利用自己的女兒,誰能強迫妹││││││阿?妳最清楚。」││├──┴────┴────┴──────────────┴──────┤│(備註:『』內文字為告訴人指訴為誹謗之文字)│└──────────────────────────────────┘┌──────────────────────────────────┐│附表│├──┬────────────────────────┬──────┤│編號│FACEBOOK社交網站文章內容│所涉法條│├──┼────────────────────────┼──────┤│1│「結婚?反正錢不用我出!當然要結了!但是我沒去登│刑法第310條│││記!我老公氣死了!『因為我討客兄!在法律上她不能│第2項、第│││告我!我愛跟幾個男人上床就跟幾個』!美嗎?『聘金│358條、第│││才幾萬超幹的!我覺得我應該能賣更高價格才對呢!』│359條│││但是我媽媽說:跟老公睡一次也要收錢不然老了怎麼會││││有保障?」││├──┼────────────────────────┼──────┤│2│「女兒聽媽媽的話:老公隨時可以換,只要現任的沒錢│同上│││了!就趕出去!然後說老公是變態有特殊性需求!這樣││││街訪不但不會說我們狠,還會同情我們母女呢!『同時││││每次妳討客兄,妳那笨老公剛好回來求你挽回,媽媽是││││不是很主動幫妳護航?』別擔心沒有證據!誰會相信妳││││那笨男人的話!妳都28了生過小孩了!『能賣就趕緊賣││││!不然像媽媽這樣想賣都沒票房了!』新豐街沒妳來撐││││場根本沒生意!妳下來幫忙!這些老豬哥摸摸守也好,││││這是媽媽沒辦法的,我們小賭喝點酒有甚麼關係,有錢││││就好了阿!『現在我在新豐街303巷人盡可夫,要預約││││請跟我媽媽說』,他會安排的!結了婚的男士也可以預││││約只要妳不嫌棄我就可以!」││├──┼────────────────────────┼──────┤│3│「我很愛我的小孩!『所以我必須用身體去賺錢』!這│同上│││也是逼不得已的!我媽媽說:錢最重要!仁義道德都是││││屁!怎樣老娘就是愛錢!妳咬我?」││├──┼────────────────────────┼──────┤│4│「『討客兄!妳是有抓到嗎?』老娘是 龔明正 大討客兄│同上│││!怎樣?只要有錢都歡迎!沒錢窮鬼請退散喔!『我媽││││說!不能缺錢!但可以缺德!』」││├──┼────────────────────────┼──────┤│5│「『一個忘恩負義的女人!兩個忘恩負義的長輩,為老│同上│││不尊盡幹一些討客兄的勾黨,新豐街303巷19弄21弄,││││有地下停車場直接可以通到各住戶,討客兄的好地形』││││,進進出出的車子可以掩護,難怪我5年都沒發現,當││││我懷疑時,陳X秀會說:討客兄跟誰阿? 阿寶 嗎?當時││││我沒證據!被罵得很慘,現在呢?有證據了妳們母女一││││家冷處理?這段VIDEO請問龔X榕是可以被強迫的對象││││嗎?任何事情沒有他默許,根本不可能成行,說花都昧││││著良心我自然有一段段的證據給大家看!」││├──┼────────────────────────┼──────┤│6│「忘恩負義的人:當年妳淪落在外,被錢逼到走投無路│同上│││,是我拿錢幫妳解決,而妳跟那女人一起,不斷的再拐││││我的錢,為了妳我忍受了1年!東西被砸的時間!好不││││容易妳願意回基隆了,妳硬要買馬自達(我多花了10萬││││頭期款),車子被偷太款我繳, 龍督 的房子跟新豐街的││││房子,哪些設備我不是我買的?說翻臉就翻臉!為了生││││下兒子,我再去借錢,為了妳要的婚禮我再去借錢,這││││些妳他媽的陳X秀說:過去就過去了不提。好我們不提││││,當妳生病住院,要花錢的時候?奇怪妳的媽媽呢?家││││人呢?忘恩負義!怎麼會有好日子!偷偷瞞著我跟其他││││男人搞曖昧搞關係!沒錯我抓不到因為妳媽護航!但紀││││錄會說話!三精成一毒一個女人讓超過三種精子涉入子││││宮容易罹患各種婦科病!我懷疑但還是信任妳!甚至我││││找到證據還想原諒你!但妳已經不是個人了!妳媽媽也││││不是人!」││├──┼────────────────────────┼──────┤│7│「這就是現在新豐街303巷廣為流傳的,性變態我的前│同上│││夫!他有特殊性闢號!○○(漏字,告訴人所提照片漏││││未攝入)常常說我討客兄!我不勘她的騷擾!只好把她││││趕出門!這版本應該很多人聽○○(漏字,未攝入)看││││看照片!討客兄還光明正大的討!我有能力要求龔X榕││││做甚麼嗎?任何事○○(漏字,未攝入)不願意不喜歡││││,我能強迫的來嗎?如果我可以強迫!也不用被趕出門││││了!1.1○○(漏字,未攝入)今日6.6號我也拿了快││││10萬回家!怕妳跟兒子沒錢!那些錢是我留血錢!妳拿││││○○(漏字,未攝入)倒貼三四個男人!我本來也選擇││││原諒妳!是妳忘恩負義在前!為了保障妳未○○(漏字││││,未攝入)被殺!公布妳們母女的惡行!避免有其他人││││受騙!其他人肯定是殺死妳們母○○(漏字,未攝入)││├──┼────────────────────────┼──────┤│8│「她是誰?是被妳欺騙5年感情的老公不敢講阿?」│刑法第358條││││、第359條│├──┼────────────────────────┼──────┤│9│「我傳訊息跟妳要那警察資料」│同上│├──┼────────────────────────┼──────┤│10│「妳不給?你不回頭!要具續跟這三四個男人搞關係!│刑法第310條│││我只好公布一切」│第2項、第││││358條、第││││359條│├──┼────────────────────────┼──────┤│11│「陳X秀傻眼了嗎?因為妳口才再好!傷風敗俗的是幹│同上│││多了!會有人制妳!別以為妳可以一手遮天!││││李寶X跟龔千X的曖昧對話:在新豐街陳X秀說:是有││││討客兄嗎?妳有抓到嗎?││││2013/06/02(Sun)││││14:41千呵呵呵││││14:42千我更熱││││14:42 寶哥 在那││││14:43寶哥按錯了││││…更多(2張相片)」││├──┼────────────────────────┼──────┤│12│「阿寶阿!妳在跟她曖昧不清!炸彈是會乍到你身上!│同上│││我已經警告過妳2次!」││├──┼────────────────────────┼──────┤│13│「所有接近龔X龍的男人!要幹女人去花錢3200貨色都│刑法第358條│││比她好!要招惹麻煩!的話我陪!任何接近她的人都不│、第359條│││會有好下場!因為她根本就是騙錢!她真正愛的是女人││││!對男人只是利用!再利用!我還載她去看他的女朋友││││,拿錢讓他跟他女友出去玩!」││├──┼────────────────────────┼──────┤│14│「說妳賣女兒是提醒妳24歲以前你怎麼利用她沒關係,│刑法第310條│││現在嫁給我了別再利用了」│第2項、第││││358條、第││││359條│├──┼────────────────────────┼──────┤│15│「妳這陳X秀就是自以為事,我是故意不給妳錢的怎樣│刑法第358條│││?因為我知道妳指出一張嘴!」│、第359條│├──┼────────────────────────┼──────┤│16│「甚麼東西去買?幹阿錢勒?阿嬤住院姑姑住院都我們│同上│││去?是怎樣我們股東阿!」││├──┼────────────────────────┼──────┤│17│「照常理!受到這麼多冤屈的人!只有一條路,殺妳們│刑法第310條│││母女,但是我不會上當!我要讓大家知道真相!任妳們│第2項、第│││口才再好!事實就是事實!證據會說話!妳要會被強迫│358條、第│││!那我就不用被趕出門了!你這輩子也找不到真愛!因│359條│││為妳是一個沒有愛的人!連兒子都可以利用的惡毒女人││││,躺在我買的床上跟那警察打砲,心裡都不會害怕嗎?││││」││├──┼────────────────────────┼──────┤│18│「我嘴巴很賤狠毒!但心長是軟的!妳們母女嘴巴不賤│同上│││不罵!但心是黑的!站在妳媽立場把我除掉當然是好,││││她必需靠兒子抓住他男人的心,另外妳在樓下他生意會││││好,那些豬哥摸摸手也好,妳跟阿寶的對話?僅僅是曖││││昧嗎?這就是妳媽說的我是神經病?懷疑妳跟阿寶?大││││家把訊息給老公看看!心中自有答案了!」││└──┴────────────────────────┴──────┘┌───────────────────────────┐│附表│├──┬────┬────┬──────────────┤│編號│簡訊發送│簡訊發送│涉嫌誹謗之簡訊文字內容│││時間│對象││├──┼────┼────┼──────────────┤│1│102年6│乙○○│「妳女兒不只在賣而且很悲賤」│││月4日││、「身材變型還想賣弄風騷、」│││││、「無恥裝可憐、」「不守婦道│││││」│├──┼────┼────┼──────────────┤│2│102年6│乙○○│「妳讓妳女兒活得像流鶯」│││月4日│││├──┼────┼────┼──────────────┤│3│102年6│乙○○│「背叛子宮肌瘤就是報應」、「│││月5日││討客兄」│├──┼────┼────┼──────────────┤│4│102年6│乙○○│「妳在幫其他男人吹,跟他們打│││月7日││砲感到滿足嗎?」、「悲賤的邀│││││約男人來幹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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