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28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6年執聲字第8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經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3月28日以法矯字第0960011345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了日期為96年5月1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書記官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