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18號
原告 顏苡竹
被告匹歐匹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就如附表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另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塗銷。經核上述法律關係性質均為財產權訴訟,原告雖以一訴主張確認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自經濟上觀之,二者最終目的均為一致,應僅計為同一訴訟標的價額。又如附表所示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70萬元,而依原告起訴時如附表編號2、3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公告現值及原告應有部分面積計算,系爭土地之價額為174萬1293元(計算式:14萬6062元+159萬5231元=174萬1293元),則單就系爭土地之價額而言,即已超過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遑論尚未將如附表編號1所示建物之交易價額加入計算,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及第77條之6後段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如附表所示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為準,而核定為1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390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書記官黃善應
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
編號
不動產
權利
範圍
不動產價額
抵押權登記內容
1
臺中市○里區○○段000號建號建物
100000分之2256
⒈所有權人:顏苡竹
⒉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⒊登記日期:105年9月10日
⒋登記字號:普登字第108950號
⒌權利人:匹歐匹實業有限公司
⒍債權額比例:全部
⒎擔保債權總金額:170萬元
2
臺中市○里區○○段00地號土地
100000分之2221
14萬6062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40,100元/平方公尺×面積16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221/100000=146,06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3
臺中市○里區○○段00地號土地
100000分之2221
159萬5231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40,700元/平方公尺×面積1764.7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221/100000=1,595,23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