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3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明德外役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擄人勒贖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擄人勒贖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以下同)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一百七十六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同年六月六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進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書記官呂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