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06號原告 葉子榆 訴訟代理人 曾艦寬 律師被告 黃文賢 被告 許丙元 被告 許春慶 被告 許瑞卿 被告 許瓊媛 被告 許啓澤 被告 許方誠 被告 許竹煌 被告 黃銀英 ( 黃李金 繼承人)被告 黃雲仙 (黃李金繼承人)被告 黃雲娥 (黃李金繼承人)被告 黃雲蘭 (黃李金繼承人)被告 黃寶敏 (黃李金繼承人)被告 黃寶美 (黃李金繼承人)被告 許純培 ( 許金煉 繼承人)上列1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新佳 律師被告 莊淑卿 被告 莊靜芬 被告 莊麗茹 被告 莊明容 被告 莊滿 被告 莊博筌 被告 莊正 兼上列7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黃河 被告 黃文樹 被告 黃進松 被告 黃進明 被告 許堯棟 被告 韋文琁 (許金煉繼承人)被告 韋文開 (許金煉繼承人)被告 葉昭瑜 (許金煉繼承人)被告 葉哲齊 (許金煉繼承人)被告 葉修維 (許金煉繼承人)被告 許桂香 (許金煉繼承人)被告 許惠美 (許金煉繼承人)被告黃李金(歿)被告許金煉(歿)
住○○市○區○○里0鄰○○街000巷0弄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書記官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