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84號債權人滿好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瑞仁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莨兆汽車修配廠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莨兆汽車修配廠核發支付命令,惟其聲請時並未提出債務人莨兆汽車修配廠之負責人姓名為何,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1月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書記官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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