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1390號債權人 曾信軒紳瀚科技企業社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廖英志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資料。(如:委託書影本、通訊軟
體對話紀錄、中租配合建議書影本)㈢債務人廖英志(住○○市○○區○○路000號11樓之1)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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