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交簡上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簡上字第60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簡易庭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張明儀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