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家他字第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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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家他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家他字第87號聲請人 李東陽 相對人 李富盛
李榆涵 李富淵 李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李東陽應向本院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李東陽向本院對相對人李富盛、李榆涵、李富淵、李淑娟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109年度家親聲字第31號),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8年度家救字第18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聲請人因而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嗣本案經本院裁定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並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聲請給付扶養費為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而聲請人係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之男性,現年76歲,依內政部製作之106年度簡易生命表所示,彰化縣76歲之男性平均餘命尚有10.24年。再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後段規定,應以10年計算。又參酌本件聲請人聲明請求,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程序費2,000元。聲請人李東陽第一審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聲請程序費用為2,000元,是聲請人李東陽應向本院繳納聲請程序費用2,000元。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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