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45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鄂丞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1年4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8,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