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判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判字第183號聲請人即告訴人 丁沼丞 被告 陳佳慧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民國109年11月24日109年度上聲議字第10073號駁回聲請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868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
8條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聲請人於聲請再議經駁回後,如欲聲請交付審判,應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之,始稱合法,此乃強制律師代理制度,如未經委任律師代理提出理由狀及刑事委任狀而為聲請者,即屬聲請程序不合法,依法應予裁定駁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丁沼丞以被告陳佳慧涉犯詐欺取財罪嫌而提出告訴,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後,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於民國109年9月18日以109年度偵字第10868號為不起訴處分,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復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再議為無理由,而於109年11月24日以109年度上聲議字第10073號處分書駁回再議,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前述駁回再議之處分,具狀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然聲請人並未委任律師提出,並經本院於110年1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然聲請人逾期迄今均未補正,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交付審判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正偉
法官鄭淳予法官劉明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連思斐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