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交保金債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760號原告 楊坤升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林瑞基 、 林桂榮 間請求確認交保金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暨正本中關於「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柒仟壹佰陸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參萬零柒佰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徐玉玲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書記官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