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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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33號原告 吳駿青
林貞吟 被告昌益御品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雅芳 被告綠明環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玉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9,37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3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陳報鑑定本件損害賠償之專業機關及鑑定事項,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三、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書記官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