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2430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2430號

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債務人A01(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A02(真實姓名資料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3年度司執字第72430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強制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A02對於第三人國玖電業工程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查,第三人公司設立登記在新北市樹林區,有債務人勞保投保薪資查詢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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