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18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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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1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1888號債權人 高銘秀 債權人 鮑奕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詹博鈞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5年11月7日之依據(依聲請狀所載,約定清償日為105年11月11日)。
二、債務人詹博鈞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